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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吴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终26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吴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吴伟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2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武,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新港城(香港)购物广场2-17商铺,注册号500105600187516。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上诉人吴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吴伟武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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