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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497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经纬国际广场**。

经营者:李贞。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并于当日向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经营者李贞)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收到该通知7日内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的,由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北佬小吃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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