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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初161号 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00。

法定代表人:张述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鑫,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青岛国家广告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曹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龙,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牟鑫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雨、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541119号、第21161068号“慧算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在《半岛都市报》《青岛日报》(除夹缝外的版面)及www.chengbangcaishui.com网站首页连续7日刊登或发布单篇字数不少于500字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3871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4月,其主打品牌“慧算账”在全国多地成立30家分公司。

2015年3月,原告在第35类申请了第16541119号注册商标“慧算账”。

2016年8月,原告在第35类21161068号注册商标“慧算账”。

被告原系原告的加盟商。

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慧算账加盟代理合同》,授权被告在青岛地区推广“慧算账”品牌。

2018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关于《慧算账加盟商合同》的解除协议”。

但是,在合同解除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chengbangcaishui.com上继续大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慧算账”文字和标识。

此外,被告还在齐鲁人才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中,使用“慧算账”字样。

被告的非法行为对相关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抢夺了原本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破坏了原告的经验模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故意侵权,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原被告解约后,原告公司负责招聘和管理网站的人离职,公司网站无人管理,公司也处于半运行状态。

得知原告所诉事实后,被告在第一时间撤销了网站信息。

解约后,原告关闭了“慧算账”财税软件系统,被告已无法再使用该软件,被告没有利用“慧算账”品牌宣传及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证据8维权声明、证据10经营现场照片、证据14获奖证书、证据15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对原告证据11-13维权合理费用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已出示原件,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相关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7日,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第16541119号“慧算账”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36;

42类。

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会计;

绘制账单、账目报表;

商业审计;

税款准备等。

第36类:事故保险承保;

保险经纪;

保险咨询;

资本管理;

金融管理等。

2017年10月28日,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第21161068号“慧算账”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点击付费广告;

会计;

簿记;

绘制账单、账目报表;

商业审计;

税款准备等。

原告公司及“慧算账”品牌获得了诸多荣誉:“2015年度中国行业信息化最佳产品奖”“2015年度中国行业信息化最佳数据安全奖”“慧算账2015最具影响力互联网财税服务品牌”“慧算账2018十佳品牌影响力奖”等。

2.2017年1月,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慧算账加盟商合同》。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授权加盟商”,在青岛向终端客户提供甲方“慧算账”品牌财税代理服务及衍生服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慧算账”产品服务模式及管理制度。

授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慧算账”品牌及本合同所可能涉及的所有商标、logo、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均归属于甲方。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行使用甲方商标、logo、服务标记等。

3.2018年1月26日,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的解除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解除加盟商合同。

4.2018年10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晶来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网站“www.chengbangcaishui.com”页面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刘娟娟和公证人员陈楠面前,梁晶操作电脑对上述网站页面截屏打印。

在该网站页面首页等多处显示“慧算账”字样。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75780号公证书。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晶来申请对齐鲁人才网上有关页面作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刘娟娟和公证人员陈楠面前,梁晶操作电脑,打开“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最新招聘职位-齐鲁人才网”,对上述网站相关页面截屏打印。

在该网站企业介绍中载明“使用慧算账平台,走在行业的前沿。

“慧算账”致力于面向中小微企业…”。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75781号公证书。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晶来申请对网站“www.huisuanzhang.com”上有关页面作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刘娟娟和公证人员陈楠面前,梁晶操作电脑,打开网站“www.huisuanzhang.com”,该网站刊登《关于侵权我司商标专用权的严正声明》,声明“慧算账”系原告品牌,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宣传推广及产品中使用“慧算账”商标。

5.2018年11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来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网站“www.chengbangcaishui.com”页面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杨伟光和公证员助理刘杰群见证下,张云鹏操作电脑对上述网站页面截屏打印。

该网站页面多处显示“慧算账”字样。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362号公证书。

6.在原被告合同解除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继续使用“慧算账”标识。

7.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公证费。

8.2017年1月16日,青岛慧算账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曹雨,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城路**包括财税信息咨询服务。

2019年8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青岛慧诚百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作为第16541119号“慧算账”、第21161068号“慧算账”商标的注册人,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应当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在原被告解除加盟合同后,被告依然在其公司网站、齐鲁人才网、办公地点多次使用常规“慧算账”字样以及“慧算账”其中“慧”字为图文结合样式的标识,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分别与原告第16541119号“慧算账”、第21161068号“慧算账”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赔偿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主观过错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半岛都市报》《青岛日报》以及网站www.changbangcaishui.com首页连续7日刊登或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损害,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第16541119号“慧算账”、第21161068号“慧算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7元,由原告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87元,被告青岛诚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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