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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柳文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3743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柳文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柳文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74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文术,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元坝干副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XE8JU0P。

经营者:柳文术,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兴,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柳文术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英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柳文术子女。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柳文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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