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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劲宏、胡坚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刑初90号
案件名称胡劲宏、胡坚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劲宏,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以下简称“毓德厂”)法人,户籍住址恩平市。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柴深远,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默涵,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胡坚东,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恩平市。

2016年4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惜琼,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照柱,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仲磊,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创峰,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慧嫦,广东贯虹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郭凯军,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天门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佩玲,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庭忠,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侗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剑河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飞,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恩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常州市金坛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创城,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容忠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郭伟宝,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漳州市云霄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21年2月3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鸿伟,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方育文,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漳州市云霄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保谕,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马彩凤,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百色市那坡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飞飞,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马晓龙,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2020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梅,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群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劲宏及其辩护人柴深远、李默涵,被告人胡坚东及其辩护人姚惜琼,被告人徐照柱及其辩护人蔡仲磊,被告人吴创峰及其辩护人吴慧嫦,被告人郭凯军及其辩护人陈佩玲,被告人杨庭忠及其辩护人梁桂芝,被告人陈飞及其辩护人梁耀南,被告人吴创城及其辩护人容忠伟,被告人郭伟宝及其辩护人方荣宗,被告人方育文及其辩护人陈保谕,被告人马彩凤及其辩护人朱飞飞,被告人马晓龙及其辩护人张玉梅、林萍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马育溪、马思雄(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恩平市毓德厂的厂房内,开办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场,并雇佣本案被告人及其他人员参与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其中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在工场筹备、机器调试或者正式生产阶段加入,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加入。

在筹备和生产过程中,被告人胡劲宏是该厂的法人以及保安员,被告人胡坚东参与场地租赁、租金支付、疫情复工复产安排等工作,被告人徐照柱负责印刷机全面工作,被告人吴创峰负责操作印刷机,被告人郭凯军、杨庭忠负责调油墨,被告人陈飞、吴创城负责上纸,被告人方育文、郭伟宝负责切纸,被告人马彩凤负责挑拣成品,被告人马晓龙负责包装、搬运。

2020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内查获“利群”“双喜”“黄金叶”等各品牌香烟外包装51.3万张,经鉴定,上述香烟外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316830元(以下币种同),并查获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大型卷烟商标烫印切割机、星王切纸机等设备一批;

在该工厂仓库内查获各品牌香烟外包装1063.5万张,经鉴定,上述香烟外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3058728元。

计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114.8万件,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51.3万件。

计被告人胡劲宏违法所得4.4万元,被告人胡坚东违法所得2.1万元,被告人徐照柱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吴创峰违法所得7.9万元,被告人郭凯军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杨庭忠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陈飞违法所得5.6万元,被告人吴创城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方育文违法所得1.6万余元,被告人马彩凤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马晓龙违法所得1.43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胡劲宏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胡坚东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徐照柱判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吴创峰判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郭凯军判处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杨庭忠判处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陈飞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吴创城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郭伟宝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预缴罚金,建议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方育文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马彩凤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马晓龙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劲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其只是负责看门和搬运,未曾参与车间生产,属从犯;

其获利仅有4.4万元,犯罪情节轻微,是偶犯、初犯,且投案自首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胡坚东对罪名及指控事实、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主要是协助老板沟通协调组织租赁厂房及办理营业执照等,对原料来源及成品的销售去向完全不知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主要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照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其受雇进行生产工作,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为初犯,积极主动退赃和预缴罚金,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创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意见,辩称自己的违法获利为6.5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郭凯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受雇他人,不是经营者,获利较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庭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每月工资为7000元,指控的违法所得包含了向被告人徐照柱借的借款,但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其违法所得只有5.6万元,因疫情原因,其在2020年2月、3月没有上班,所以没有工资;

其归案后如实交代,悔罪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赃和预缴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只是普通员工,负责印刷机“上纸”,受同案人徐照柱管理,每月领取7000至8000元的工资,没有提成和奖金,属从犯;

其入职时间虽然较长,但该厂前期生产的假冒名牌香烟外包装纸盒很少、因疫情在2020年4月才开始复工;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创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只是负责“上纸”,属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偶犯、初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在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伟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其受雇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未流入市场,应属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三、其仅参与其中非技术性的分切工序,属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其为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结合主刑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罚金数额。

被告人方育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可随时被替代,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建议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彩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领取了两次工资,2020年6月7日和7月8日分别领取了3500元和6000元,非法获利仅9500元,但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从2020年5月中旬入职,7月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已提出辞职,但因工资未结算而未获批,故其犯罪时间和违法所得也应从2020年7月开始计算,其是被动参与本案,是从犯;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四、建议对其适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并在积极退赃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晓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只负责包装以及搬运,是被组织、被指挥的对象,属从犯,且其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仅1.43万元,社会危害性小;

其主动交代案件过程,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马育溪、马思雄(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恩平市厂房内开办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场,并成立毓德厂,招聘工人在晚上进行生产。

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在工场筹备、机器调试或者正式生产阶段加入,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加入。

被告人胡劲宏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合同、代发工资,同时担任该厂保安员;

被告人胡坚东参与场地租赁、租金支付、生产管理、代发工资、安排复工复产等。

被告人徐照柱负责印刷机全面工作,被告人吴创峰负责操作印刷机,被告人郭凯军、杨庭忠负责调油墨,被告人陈飞、吴创城负责上纸,被告人方育文、郭伟宝负责切纸,被告人马彩凤负责挑拣成品,被告人马晓龙负责包装、搬运。

2020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内查获“利群”“双喜”“黄金叶”等各品牌香烟外包装51.3万张,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316830元,并查获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大型卷烟商标烫印切割机、星王切纸机等设备一批;

在该厂仓库内查获各品牌香烟外包装1063.5万张,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3058728元。

被告人胡劲宏于2020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计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114.8万件,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51.3万件。

被告人胡劲宏违法所得4.4万元,被告人胡坚东违法所得2.1万元,被告人徐照柱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吴创峰违法所得7.9万元,被告人郭凯军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杨庭忠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陈飞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吴创城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方育文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马彩凤违法所得9500元,被告人马晓龙违法所得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陈飞、吴创城、方育文、马晓龙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被告人郭伟宝已预缴罚金,被告人杨庭忠已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关于移交非法印制卷烟外包装盒线索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登记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复工召回证明,委托书、发还清单,证人何某华、梁某燕、黎某雄、胡某良提供的资料或截图,被告人陈飞的出入境情况查询,银行流水,证人何某华、杨某华、黎某雄、梁某燕、胡某良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各被告人对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各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胡劲宏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被告人胡劲宏于2020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只是供述毓德厂的基本生产情况,并坚称自己是老板,当问及资金来源、设备购置、财务管理、销售情况时其拒不交代,并辩称自己当老板又做保安是为了警惕有关政府部门的巡查,直到2020年8月27日才第一次供述应“马总”的要求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马总”才是真正的老板。

被告人胡劲宏在本案的被告人之中是最后到案的,但其主动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故意隐瞒部分共同犯罪的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的问题各被告人参与的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环节,从调试到生产再到最后的成品,已经完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全过程,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当属于既遂,而且无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参与了销售环节,故对辩护人提出属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各被告人均受雇到毓德厂工作,按月领取工资,但各被告人的工资不同,加入的时间也有先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综合认定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

其中,被告人吴创锋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中认为2020年之前的工资为9000元,但其在公*安阶段供述自己每月工资为1.1万元,而且有向其发放工资的被告人徐照柱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故其非法获利金额为7.9万元;

被告人杨庭忠虽在庭审中供述与被告人徐照柱的款项转账中有部分是借款,但未能明确指出,并结合被告人徐照柱、陈飞的当庭供述认定其每月工资为1万元,非法获利金额为7万元;

被告人陈飞供述每月工资为8000元,其辩称2020年5月、6月、7月均向被告人徐照柱预支了2000元工资,如此计算其在2020年6月和7月收到的工资应为8000元,但转账记录显示其在2020年6月和7月均收到被告人徐照柱转账的1万元,故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认定其2020年6月和7月的工资为1万元,其非法获利金额为6万元;

被告人马彩凤在公*安阶段和庭审中均供述仅收到两次工资,分别是3500元和6000元,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非法获利金额为9500元,对于辩护人提出从其知道涉嫌犯罪时才计算违法所得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指控部分的违法所得金额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分别负责不同的生产环节,但均受雇于他人从事生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劲宏虽作为毓德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仅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签订合同,并非实际经营者,也未参与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可减轻处罚,但作用比前述被告人略大;

被告人胡坚东受雇于他人,也非实际经营者,属从犯,但其主要负责毓德厂的生产管理,所起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都大,对其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坚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本宗犯罪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故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劲宏、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陈飞、吴创城、方育文、马晓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伟宝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庭忠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彩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劲宏提出的量刑建议偏低,本院不予采纳;

对其他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马晓龙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均偏低,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劲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坚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徐照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吴创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凯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杨庭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吴创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郭伟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方育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马彩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马晓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对被告人胡劲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已退缴),被告人胡坚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已退缴),被告人徐照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万元(已退缴),被告人吴创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万元(已退缴),被告人郭凯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已退缴),被告人杨庭忠的违法所得7万元(已退缴5万),被告人陈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已退缴),被告人吴创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退缴),被告人方育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已退缴),被告人马彩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马晓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已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四、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的书证(记账纸6页、注意事项笔记1页、送货单2页、收据1页)15页、烟盒(芙蓉王未拆解1条、芙蓉王1条内有5盒烟、红玫王空盒1条、中华空盒1条、苏烟空盒1条)5条、普通用笺(第一页写有字迹,其余页空白)1本、硬卡纸(白色,一面写有字迹、另一面空白)1张、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送货单1张、东光送货单送货单1张、纸张(黄色,一面写有字迹、另一面光滑)1张、A4纸(全部写有字迹)6张、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7张纸,14页)1份、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企业节后复产员工名册及体温检测情况1张、印刷合同(甲方:广州市柏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1份、委托书(日期:2020年3月28日)1张、印刷从业者提示2张、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2份、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承诺书2张、手机卡2张、广东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名称: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2张、深圳增值税发票(名称: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4张、送货单7张、收款收据1张、二联送货单2本、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号码:20×××31)7页、中国工商银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客户名称: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1张、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7张、收款收据(名称:铣铝板)1张、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公章1个、胡劲宏个人名称印章1个、SZM19-A支付密码器1个、U盾1个、硬卡纸(一面写有字迹)1张、送货单正副联(货品名称:环保型凹形油墨水性背涂)、硬卡纸(上面写有字迹)3张、佛山市三水金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样品册1本、储存卡3张、黑色金士顿U盘1个、监控摄像头5台、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10色,10卡25米长)1台套、大型卷烟商标烫印切割机2台套、星王切纸机1台、高速卷筒平压平模切机1台、工业风冷式冷水机(型号5HP)1台、薄刀分纸压线机1台、双色水墨印刷机(Y33-2420)1台、智能双电机打包机2台、白卡纸(4750米)16筒、铜版纸(11600米)10筒、卷烟商标印刷模具(滚筒)24个、广州市雅信纸箱机械2台、轮转开槽机1台、纸箱装订机(型号SX-1400)3台、纸箱开槽切角机(型号QJ-1800)1台、志高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型号15SF)1台套、科赛自动套色控制系统(型号ST2000F-V)1台套、电升堆垛车(庞力机械有限公司)3台、赢力手动叉车5台、分纸机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型号ML-1200)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型号PYQ202C)1台、卷烟商标印刷模具(滚筒)633个、卷烟商标印刷模具304个、卷烟条盒钢印打码模具18个、油性亚光油7桶、HMW专蓝18桶、透明金红11桶、透明桃红桶3桶、透明洋红4桶、ZY红24桶、Y深红12桶、Y浅红4桶、GSN4915水性背涂28桶、调金油21桶、调黑油45桶、慢干剂28桶、永固红38桶、金光红44桶、中黄37桶、原色红63桶、黄色浆7桶、透明黄4桶、红色浆6桶、1#原色兰6桶、507原色蓝1桶、蓝色浆2桶、S绿色2桶、原色绿2桶、黑色浆2桶、富特(CPI)805黑色2桶、709白11桶、WOP-POB水性高光光油28桶、无机着色料3桶、UV稀释剂4桶均属作案工具,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的利群硬新版(条盒)卷烟商标纸13.35万张、双喜软(条盒)卷烟商标纸3.9万张、黄金叶硬红旗渠(小盒)烟卷商标纸33万张、双喜硬(小盒)卷烟商标纸100.2万张、烟盒封签纸3540万张、红塔山硬经典1956(条盒)卷烟商标纸8.25万张、黄金叶硬帝豪(条盒)卷烟商标纸10.8万张、黄金叶硬红旗渠(条盒)卷烟商标纸9.9万张、利群硬长嘴(条盒)卷烟商标纸9.6万张、牡丹软(条盒)卷烟商标纸4.95万张、双喜软蓝红玫王(条盒)卷烟商标纸1.2万张、双喜硬(条盒)卷烟商标纸12.3万张、双喜硬国际(条盒)卷烟商标纸2.4万张、双喜硬经典(条盒)卷烟商标纸0.9万张、玉溪软(条盒)卷烟商标纸24万张、云烟软珍品(条盒)卷烟商标纸12.45万张、云烟硬紫(条盒)卷烟商标纸2.7万张、红双喜软南洋(小盒)卷烟商标纸60万张、红塔山软1956(小盒)卷烟商标纸79.2万张、红塔山硬经典100(小盒)卷烟商标纸19.8万张、红塔山硬经典1956(小盒)卷烟商标纸16.8万张、黄金叶硬帝豪(小盒)卷烟商标纸1.2万张、利群软长嘴(小盒)卷烟商标纸103.2万张、利群硬新版(小盒)卷烟商标纸101.4万张、双喜软(小盒)卷烟商标纸67.2万张、双喜软经典(小盒)卷烟商标纸36万张、双喜软珍品好日子(小盒)卷烟商标纸21.6万张、双喜硬经典(小盒)卷烟商标纸42万张、苏烟软五星(小盒)卷烟商标纸52.8万张、玉溪软(小盒)卷烟商标纸186万张、云烟软珍品(小盒)卷烟商标纸21.6万张、中华软(小盒)卷烟商标纸4.8万张属于违禁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对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庄华伟审 判 员  容嘉敏人民陪审员  陈文汉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曾丽虹书 记 员  李 婷陈艳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劲宏,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以下简称“毓德厂”)法人,户籍住址恩平市。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柴深远,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默涵,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胡坚东,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恩平市。

2016年4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惜琼,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照柱,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仲磊,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创峰,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慧嫦,广东贯虹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郭凯军,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天门市。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佩玲,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庭忠,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侗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剑河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飞,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恩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常州市金坛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创城,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容忠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郭伟宝,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漳州市云霄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21年2月3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鸿伟,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方育文,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漳州市云霄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保谕,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马彩凤,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百色市那坡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飞飞,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马晓龙,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工人,户籍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2020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梅,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群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劲宏及其辩护人柴深远、李默涵,被告人胡坚东及其辩护人姚惜琼,被告人徐照柱及其辩护人蔡仲磊,被告人吴创峰及其辩护人吴慧嫦,被告人郭凯军及其辩护人陈佩玲,被告人杨庭忠及其辩护人梁桂芝,被告人陈飞及其辩护人梁耀南,被告人吴创城及其辩护人容忠伟,被告人郭伟宝及其辩护人方荣宗,被告人方育文及其辩护人陈保谕,被告人马彩凤及其辩护人朱飞飞,被告人马晓龙及其辩护人张玉梅、林萍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马育溪、马思雄(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恩平市毓德厂的厂房内,开办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场,并雇佣本案被告人及其他人员参与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其中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在工场筹备、机器调试或者正式生产阶段加入,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加入。

在筹备和生产过程中,被告人胡劲宏是该厂的法人以及保安员,被告人胡坚东参与场地租赁、租金支付、疫情复工复产安排等工作,被告人徐照柱负责印刷机全面工作,被告人吴创峰负责操作印刷机,被告人郭凯军、杨庭忠负责调油墨,被告人陈飞、吴创城负责上纸,被告人方育文、郭伟宝负责切纸,被告人马彩凤负责挑拣成品,被告人马晓龙负责包装、搬运。

2020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内查获“利群”“双喜”“黄金叶”等各品牌香烟外包装51.3万张,经鉴定,上述香烟外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316830元(以下币种同),并查获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大型卷烟商标烫印切割机、星王切纸机等设备一批;

在该工厂仓库内查获各品牌香烟外包装1063.5万张,经鉴定,上述香烟外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3058728元。

计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114.8万件,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51.3万件。

计被告人胡劲宏违法所得4.4万元,被告人胡坚东违法所得2.1万元,被告人徐照柱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吴创峰违法所得7.9万元,被告人郭凯军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杨庭忠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陈飞违法所得5.6万元,被告人吴创城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方育文违法所得1.6万余元,被告人马彩凤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马晓龙违法所得1.43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胡劲宏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胡坚东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徐照柱判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吴创峰判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郭凯军判处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杨庭忠判处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陈飞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吴创城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郭伟宝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预缴罚金,建议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方育文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马彩凤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马晓龙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建议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劲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其只是负责看门和搬运,未曾参与车间生产,属从犯;

其获利仅有4.4万元,犯罪情节轻微,是偶犯、初犯,且投案自首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胡坚东对罪名及指控事实、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主要是协助老板沟通协调组织租赁厂房及办理营业执照等,对原料来源及成品的销售去向完全不知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主要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照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其受雇进行生产工作,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为初犯,积极主动退赃和预缴罚金,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创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称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意见,辩称自己的违法获利为6.5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郭凯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受雇他人,不是经营者,获利较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庭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每月工资为7000元,指控的违法所得包含了向被告人徐照柱借的借款,但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其违法所得只有5.6万元,因疫情原因,其在2020年2月、3月没有上班,所以没有工资;

其归案后如实交代,悔罪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赃和预缴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只是普通员工,负责印刷机“上纸”,受同案人徐照柱管理,每月领取7000至8000元的工资,没有提成和奖金,属从犯;

其入职时间虽然较长,但该厂前期生产的假冒名牌香烟外包装纸盒很少、因疫情在2020年4月才开始复工;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创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只是负责“上纸”,属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偶犯、初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在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伟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其受雇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未流入市场,应属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三、其仅参与其中非技术性的分切工序,属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其为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结合主刑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罚金数额。

被告人方育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可随时被替代,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建议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彩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领取了两次工资,2020年6月7日和7月8日分别领取了3500元和6000元,非法获利仅9500元,但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从2020年5月中旬入职,7月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已提出辞职,但因工资未结算而未获批,故其犯罪时间和违法所得也应从2020年7月开始计算,其是被动参与本案,是从犯;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四、建议对其适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并在积极退赃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晓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只负责包装以及搬运,是被组织、被指挥的对象,属从犯,且其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仅1.43万元,社会危害性小;

其主动交代案件过程,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马育溪、马思雄(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恩平市厂房内开办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场,并成立毓德厂,招聘工人在晚上进行生产。

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在工场筹备、机器调试或者正式生产阶段加入,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加入。

被告人胡劲宏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合同、代发工资,同时担任该厂保安员;

被告人胡坚东参与场地租赁、租金支付、生产管理、代发工资、安排复工复产等。

被告人徐照柱负责印刷机全面工作,被告人吴创峰负责操作印刷机,被告人郭凯军、杨庭忠负责调油墨,被告人陈飞、吴创城负责上纸,被告人方育文、郭伟宝负责切纸,被告人马彩凤负责挑拣成品,被告人马晓龙负责包装、搬运。

2020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内查获“利群”“双喜”“黄金叶”等各品牌香烟外包装51.3万张,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316830元,并查获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大型卷烟商标烫印切割机、星王切纸机等设备一批;

在该厂仓库内查获各品牌香烟外包装1063.5万张,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共价值3058728元。

被告人胡劲宏于2020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计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114.8万件,被告人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51.3万件。

被告人胡劲宏违法所得4.4万元,被告人胡坚东违法所得2.1万元,被告人徐照柱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吴创峰违法所得7.9万元,被告人郭凯军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杨庭忠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陈飞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吴创城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方育文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马彩凤违法所得9500元,被告人马晓龙违法所得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陈飞、吴创城、方育文、马晓龙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被告人郭伟宝已预缴罚金,被告人杨庭忠已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关于移交非法印制卷烟外包装盒线索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登记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复工召回证明,委托书、发还清单,证人何某华、梁某燕、黎某雄、胡某良提供的资料或截图,被告人陈飞的出入境情况查询,银行流水,证人何某华、杨某华、黎某雄、梁某燕、胡某良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各被告人对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各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胡劲宏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被告人胡劲宏于2020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只是供述毓德厂的基本生产情况,并坚称自己是老板,当问及资金来源、设备购置、财务管理、销售情况时其拒不交代,并辩称自己当老板又做保安是为了警惕有关政府部门的巡查,直到2020年8月27日才第一次供述应“马总”的要求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马总”才是真正的老板。

被告人胡劲宏在本案的被告人之中是最后到案的,但其主动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故意隐瞒部分共同犯罪的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的问题各被告人参与的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环节,从调试到生产再到最后的成品,已经完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全过程,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当属于既遂,而且无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参与了销售环节,故对辩护人提出属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各被告人均受雇到毓德厂工作,按月领取工资,但各被告人的工资不同,加入的时间也有先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综合认定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

其中,被告人吴创锋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中认为2020年之前的工资为9000元,但其在公*安阶段供述自己每月工资为1.1万元,而且有向其发放工资的被告人徐照柱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故其非法获利金额为7.9万元;

被告人杨庭忠虽在庭审中供述与被告人徐照柱的款项转账中有部分是借款,但未能明确指出,并结合被告人徐照柱、陈飞的当庭供述认定其每月工资为1万元,非法获利金额为7万元;

被告人陈飞供述每月工资为8000元,其辩称2020年5月、6月、7月均向被告人徐照柱预支了2000元工资,如此计算其在2020年6月和7月收到的工资应为8000元,但转账记录显示其在2020年6月和7月均收到被告人徐照柱转账的1万元,故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认定其2020年6月和7月的工资为1万元,其非法获利金额为6万元;

被告人马彩凤在公*安阶段和庭审中均供述仅收到两次工资,分别是3500元和6000元,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非法获利金额为9500元,对于辩护人提出从其知道涉嫌犯罪时才计算违法所得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指控部分的违法所得金额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杨庭忠、陈飞、吴创城、郭伟宝、方育文、马彩凤、马晓龙分别负责不同的生产环节,但均受雇于他人从事生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劲宏虽作为毓德厂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仅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签订合同,并非实际经营者,也未参与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可减轻处罚,但作用比前述被告人略大;

被告人胡坚东受雇于他人,也非实际经营者,属从犯,但其主要负责毓德厂的生产管理,所起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都大,对其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坚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本宗犯罪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故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胡劲宏、徐照柱、吴创峰、郭凯军、陈飞、吴创城、方育文、马晓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伟宝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庭忠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彩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劲宏提出的量刑建议偏低,本院不予采纳;

对其他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胡劲宏、胡坚东、马晓龙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均偏低,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劲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坚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徐照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吴创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凯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杨庭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吴创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郭伟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方育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马彩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马晓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对被告人胡劲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已退缴),被告人胡坚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已退缴),被告人徐照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万元(已退缴),被告人吴创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万元(已退缴),被告人郭凯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已退缴),被告人杨庭忠的违法所得7万元(已退缴5万),被告人陈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已退缴),被告人吴创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退缴),被告人方育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已退缴),被告人马彩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马晓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已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四、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的书证(记账纸6页、注意事项笔记1页、送货单2页、收据1页)15页、烟盒(芙蓉王未拆解1条、芙蓉王1条内有5盒烟、红玫王空盒1条、中华空盒1条、苏烟空盒1条)5条、普通用笺(第一页写有字迹,其余页空白)1本、硬卡纸(白色,一面写有字迹、另一面空白)1张、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送货单1张、东光送货单送货单1张、纸张(黄色,一面写有字迹、另一面光滑)1张、A4纸(全部写有字迹)6张、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7张纸,14页)1份、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企业节后复产员工名册及体温检测情况1张、印刷合同(甲方:广州市柏圣包装科技有限公司)1份、委托书(日期:2020年3月28日)1张、印刷从业者提示2张、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2份、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承诺书2张、手机卡2张、广东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名称: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2张、深圳增值税发票(名称: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4张、送货单7张、收款收据1张、二联送货单2本、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号码:20×××31)7页、中国工商银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客户名称: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1张、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7张、收款收据(名称:铣铝板)1张、恩平市毓德包装彩印制品厂公章1个、胡劲宏个人名称印章1个、SZM19-A支付密码器1个、U盾1个、硬卡纸(一面写有字迹)1张、送货单正副联(货品名称:环保型凹形油墨水性背涂)、硬卡纸(上面写有字迹)3张、佛山市三水金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样品册1本、储存卡3张、黑色金士顿U盘1个、监控摄像头5台、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大型全自动卷烟商标印刷机(10色,10卡25米长)1台套、大型卷烟商标烫印切割机2台套、星王切纸机1台、高速卷筒平压平模切机1台、工业风冷式冷水机(型号5HP)1台、薄刀分纸压线机1台、双色水墨印刷机(Y33-2420)1台、智能双电机打包机2台、白卡纸(4750米)16筒、铜版纸(11600米)10筒、卷烟商标印刷模具(滚筒)24个、广州市雅信纸箱机械2台、轮转开槽机1台、纸箱装订机(型号SX-1400)3台、纸箱开槽切角机(型号QJ-1800)1台、志高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型号15SF)1台套、科赛自动套色控制系统(型号ST2000F-V)1台套、电升堆垛车(庞力机械有限公司)3台、赢力手动叉车5台、分纸机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型号ML-1200)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型号PYQ202C)1台、卷烟商标印刷模具(滚筒)633个、卷烟商标印刷模具304个、卷烟条盒钢印打码模具18个、油性亚光油7桶、HMW专蓝18桶、透明金红11桶、透明桃红桶3桶、透明洋红4桶、ZY红24桶、Y深红12桶、Y浅红4桶、GSN4915水性背涂28桶、调金油21桶、调黑油45桶、慢干剂28桶、永固红38桶、金光红44桶、中黄37桶、原色红63桶、黄色浆7桶、透明黄4桶、红色浆6桶、1#原色兰6桶、507原色蓝1桶、蓝色浆2桶、S绿色2桶、原色绿2桶、黑色浆2桶、富特(CPI)805黑色2桶、709白11桶、WOP-POB水性高光光油28桶、无机着色料3桶、UV稀释剂4桶均属作案工具,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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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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