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682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宝—岛眼镜店,地址四会市*****************之一(申报制)。
法定代表人:夏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华,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会市宝一岛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27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