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涛,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营,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金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