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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12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鳗场脚ll横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耿,广东仁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下称舒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被告舒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理由:原告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卫浴洁具,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告十分注重品牌推广,为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

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等,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31150号裁定书,即《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51号判决,认定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的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九牧王”作为其卫浴产品的商品关键字介绍及店铺宣传,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JAWAOO”、“九牧王厨卫”、“佛山市九牧王厨卫有限公司”作为其卫浴产品的商标标识及产品来源标识,且被告还在其经营网页上标注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舒派公司辩称,网页上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及使用的商标均为合法注册,涉案网页提供给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伟汉使用,已尽到注意义务,陈伟汉如何使用与我方无关。

涉案网页持续时间短短几个月,后因没有续费被阿里巴巴停用。

九牧王的使用并非突出使用,是用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的名称,英文商标与原告商标存在较大区别。

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6713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为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2.(2012)闽泉通政民字第2997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

3.(2017)京民终51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据2-3拟证明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4.(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4762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舒派公司对九牧公司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3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是个案;

对证据4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在相关网页上清楚载明舒派公司和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的完整名称,并未存在误导群众的情形。

舒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2.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合法注册,法定代表人为陈伟汉;

3.商标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JAWAOO”商标合法取得,注册人为陈伟汉。

九牧公司对舒派公司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商标证均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所陈述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性及其法律状态事实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

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用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浴室管子装置;

坐浴浴盆;

洗涤用铜盆;

冲水装置;

浴室隔板;

桑拿浴设备;

龙头;

龙头防溅喷嘴;

防喷溅水管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喷水器;

压力水箱;

水管调制开关;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暖气片;

自来水龙头垫圈;

排水管道设备;

中心暖气散热器;

进水装置(截止)。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九牧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提交了北京高院的(2017)京民终51号判决书;

还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九牧公司主张舒派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4762号《公证书》,以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打印页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素文于2018年5月23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员许小勇、公证员助理陈怀峰的监督下现场操作电脑打印所得,与上述网页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该公证书附件所附截屏图片可以看出,舒派公司在其公司宣传页面和产品上多处使用“九牧王”字样。

在舒派公司的宣传页面上体现:主营产品:马桶;

卫生洁具;

卫浴;

座便器等;

舒派公司所在地: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九牧王厨卫,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舒派公司,联系卖家:苏佩英,经营模式:生产厂家,所在地区:广东潮州市;

联系方式:苏佩英女士,电话:864007776608,移动电话:135*****188等;多个产品标注“佛山品牌九牧王厕所蹲便器”字样,或“佛山品牌九牧王批发”字样,或标注“佛山市九牧王厨卫有限公司”和“JAWAOO”商标等情形。

舒派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沛,经营范围:销售:陶瓷卫浴洁具、卫浴设备及配件、水暖配件、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住所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鳗场脚ll横2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6U。

舒派公司提交的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4月2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伟汉,经营范围:销售:卫浴陶瓷、智能卫浴产品等;

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虫雷)岗街景东约路段南二座402自编06室(住所申报)。

舒派公司提交的“JAWAOO”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人陈伟汉445********7152638,注册人地址:广东省潮安县****************,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

本案中,九牧公司未提供购买实物的证据。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以舒派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舒派公司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果舒派公司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舒派公司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九牧公司是涉案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九牧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他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卫浴产品、网店广告宣传及产品标题中,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网页显示为舒派公司,在该公司的店铺宣传和商品关键字上,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九牧王”字样作为宣传。

九牧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舒派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

至于舒派公司以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和“JAWAOO”商标系合法注册,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因舒派公司与佛山市九牧王卫浴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针对舒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舒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现有证据。

舒派公司的涉案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九牧公司要求舒派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诉请,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涉案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第4044548号“”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九牧”文字系上述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舒派公司网页销售的产品与九牧公司的涉案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店铺宣传和销售产品多处使用了“九牧王”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的品牌、声誉的意图,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舒派公司的经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九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如果舒派公司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九牧公司请求舒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九牧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舒派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

合理开支部分,九牧公司未提供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也未提供相关的的费用依据,但采取了相关公证活动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综合考虑舒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舒派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对于九牧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由被告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负担575元。

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受理费已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潮州市舒派卫浴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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