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63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广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一环路与南一环路交汇处华隆五金建材城A8-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广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与临沂广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