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352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彦饵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中贸广场**楼**。
经营者:吴县华。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时装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彦饵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柒牌时装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柒牌时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柒牌时装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柒牌时装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柒牌时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