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亿丰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市粤丰汽车配件批发市场第**第**铺v>经营者:潘志亮,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法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金亿丰汽车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金亿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20163001××××.9),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律点法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金亿丰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点法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金亿丰经营部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亿丰经营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律点法商公司坚持应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机部分进行非毁坏性拆卸后,仅针对产品的显示屏部分进行比对。
在拆卸比对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一审认定对此认定错误。
金亿丰经营部答辩称: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应驳回起诉。
律点法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金亿丰经营部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63001××××.9号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金亿丰经营部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维权成本);
3.金亿丰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6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该专利最新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其简要说明指出该外观设计的用途是汽车导航仪,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是立体图。
2017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8月22日,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律点法商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涉案专利以排他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律点法商公司实施,许可费用为每年50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十年,并约定若遇到第三方侵害涉案专利行为的,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律点法商公司都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申请公证保全证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及配合。
一审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即便金亿丰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对律点法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律点法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金亿丰经营部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律点法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提出已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新的证据,该决定是专利确权机关对涉案专利效力作出的确权决定,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紧密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决定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点法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律点法商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律点法商公司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