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63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双宏工艺饰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钦雄,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2。
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双宏工艺饰品厂、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