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98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采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西路****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TRYD9B。
法定代表人:杨永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因与被告福建省安溪采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乐茶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被告采乐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永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湖龙井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采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西湖龙井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采乐茶叶公司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采乐茶叶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西湖龙井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西湖龙井协会注册该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西湖龙井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o;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ldquordquo;该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符合使用条件(包括商品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即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商品特定外形、香气、滋味、汤色品质,商品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
申请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应向西湖龙井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等。
因西湖龙井协会的努力,涉案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很高。
为了傍名牌获取不法利益,市场上逐渐出现一批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产品。
该等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西湖龙井协会的合法权益,给该商标美誉度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西湖龙井协会不得已采取维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西湖龙井产区内茶农、茶厂的经济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发现,采乐茶叶公司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营的1688平台上开设名称为“福建省安溪采乐茶业有限公司”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西湖龙井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采乐茶叶公司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其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采乐茶叶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数量较大,已经严重损害了西湖龙井协会的合法权益,给西湖龙井协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采乐茶叶公司辩称,其是合法经营,没有侵犯西湖龙井协会的商标,西湖龙井协会主张50000元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西湖龙井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西湖龙井协会起诉状没有说明西湖区龙井具体的外形、品质、采摘是指什么。
二、采乐茶业公司并未销售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
西湖龙井协会提交的材料显示,其所购买的茶叶品牌是“HelloYoung”,该商标是采乐茶叶公司注册并有效持有。
西湖龙井协会收到的包裹中,包装上没有任何形式体现“西湖龙井”商标。
西湖龙井协会一直利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敲诈他人。
三、起诉状中提到采乐茶叶公司利用“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采乐茶叶公司的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但事实上,除了西湖龙井协会购买的60元外,此商品没有任何其他销售记录。
西湖和龙井是两个词,采乐茶叶公司没有使用“西湖龙井”的商标。
西湖龙井协会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采乐茶叶公司利用“西湖龙井”关键词进行引流、获取竞争优势并从中获取较多交易机会。
四、西湖龙井协会主张采乐茶叶公司销售数量较大没有依据。
实际上采乐茶叶公司只销售5袋/每袋12元,共计60元,且该销售全部是西湖龙井协会购买的。
五、申请人西湖龙井协会委托代理人何鹏的身份无法证明,也无法证明何鹏在收到快递的时候包装完好。
六、采乐茶叶公司对公证书的效力存疑。
公证书中没有产品描述,也没有详图,这不是采乐茶叶公司的习惯做法。
采乐茶叶公司在1688平台的销售链接中,每个商品在详情中都有对商品的详细描述。
采乐茶叶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包装图片上并没有“西湖龙井”的字样。
西湖龙井协会断章取义,以“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故意挑事获取不当利益。
七、采乐茶叶公司对公证书的有效性存疑,对于公证书复印件不予认可。
八、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地名作为商,地名作为商标受到相当的法律限制o;西湖龙井”归属集体所有权,西湖龙井协会使用未提供其经过集体成员同意的证据,涉嫌非法盗用集体商标使用权。
九、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rdquo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十、西湖龙井协会主张“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采乐茶叶公司不予认可。
该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该商标系浙江省行政区划内的驰名商标,并非全国性驰名商标。
采乐茶叶公司在福建省,超出了其调整的范围。
十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20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因此,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有本质上区别合采乐茶叶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驳回西湖龙井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根据西湖龙井协会提供的《驰名商标证书》,“西湖龙井”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全国性的荣誉,而非仅限于浙江省。
采乐茶叶公司关于该驰名商标局限于浙江省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二、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ldquo;西湖龙井”地理证明商;地理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和保护等内容。
其中,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
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特定品质进行了规定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采摘要求作了规定;
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程序。
采乐茶叶公司关于“西湖龙井”缺乏特定外形、加工工艺等描述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三、根据西湖龙井协会提交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6939号和第6978号《公证书》,能够证明何鹏系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以及案涉侵权商品的收货行为及物品内容。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无误拆封了前述公证书载明的快递货物,内有茶叶一袋,外包装标有“龍井”字样,韵达快递单号为×××67,寄件人为许灵芬,处理中心为采乐公司,与公证书载明的商品一致。
虽然茶乐茶叶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效力、何鹏是否获得授权以及案涉商品是否由其销售提出异议,但是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采乐茶叶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述《公证书》的效力、何鹏的代理权限和公证证明事项予以确认。
四、根据西湖龙井协会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西湖龙井”商标是由西湖龙井协会注册并持有,商建农作为该协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协会维护该商标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主张损害赔偿是其职责范围,并不需要经全体协会成员的许可,更不属于采乐茶叶公司辩称的滥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采乐茶叶公司认为“西湖龙井”归属集体所有权,其行使需经集体成员同意以及西湖龙井协会滥用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采乐茶叶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西湖龙井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西湖龙井协会主张采乐茶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西湖龙井协会系案涉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采乐茶叶公司在1688平台上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为茶叶,与西湖龙井协会享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茶叶”为同类商品。
虽然案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并未使用西湖龙井协会的注册商标,且在商品详情中的品牌注明为“HelloYoung”,但采乐茶叶公司在案涉侵权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茶叶批发100g明前特级西湖龙井绿茶新茶淘宝速卖通爆款一件代发”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字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将该商品标题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一种方式,采乐茶叶公司前述行为属于在商品宣传展览及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采乐茶叶公司未经西湖龙井协会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足以构成混淆,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本案中西湖龙井协会、采乐茶叶公司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被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所获利润数额,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采乐茶叶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具体考虑因素如下:1.采乐茶叶公司的侵权行为仅体现在商品链接中的“商标名称”上,在产品包装上并未标注,侵权恶意较小;
2.公众对于茶叶辨别能力较低,“商标名称”往往是消费者的第一印象;
3.案涉龙井的“商品名称”包含“西湖龙井”有利于提高该商品搜索精确度;
4.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上体现采乐茶叶公司累计销量为943件,销售额约为8487元至11316元之间,数额较大;
5.案涉“西湖龙井”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西湖龙井协会制止侵权行为确需支出相应的合理开支,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及公证费用等。
据此,酌情确定采乐茶叶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西湖龙井协会系第921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西湖龙井”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载明&ldquordquo;产品特征、加工工艺、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及程序批准等事项司全称为福建省安溪采乐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永城,该公司系第19036176号“HelloYoung”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甜食、饼干、谷物棒、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注册日期2017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697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7日,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何鹏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收货的行为及所收物品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何鹏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街××号××大厦××件快递货物。
快递单据显示为韵达快递,运单号:×××67。
何鹏接收后将快递拆开,内有茶叶五包。
何鹏从中随机取出一包茶叶由公证处封装,封装后将封装物品与其余未封装茶叶一起交西湖龙井协会保管。
(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693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11日,西湖龙井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何鹏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办理侵害“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何鹏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查看1688平台上关于前述快递货物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交易快照、查看货品最新详情、商品销量、工商信息、其他相关商品及销量截图等信息,并分别进行了截图保存。
其中,案涉商品标题为“茶叶批发100g明前特级西湖龙井绿茶新茶淘宝速卖通爆款一件代发”,售价为12.00元/袋,数量为5袋,货品总价60.00元,运费5.00元,合计65.00元。
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67。
收货人为何鹏,卖家为福建省安溪采乐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永城。
案涉商品累计已售943袋,每袋价格9.00-12.00之间。
结合以上分析,采乐茶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西湖龙井协会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西湖龙井协会的诉讼请求第一项,采乐茶叶公司在庭审时确认了案涉侵权商品已停止销售,经本院核实,该公司在1688平台上的店铺已将案涉侵权商品下线,案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对西湖龙井协会主张采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西湖龙井协会还请求采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而西湖龙井协会并未提供其用以主张权利的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权利基础,并且该行为如前所述已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则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因此对西湖龙井协会主张采乐茶叶公司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西湖龙井协会主张采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西湖龙井协会关于采乐茶叶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情确定采乐茶叶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安溪采乐茶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525元,由被告福建省安溪采乐茶叶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刘娇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