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24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陈清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天雨,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洪天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