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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鲤城区铭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57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鲤城区铭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鲤城区铭斯眼镜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7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铭斯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海清社区打锡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1T9XY4J。

经营者:王灿辉。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铭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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