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68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鑫友道服装厂。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霞泽巷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52BT3D。
经营者:李丽珍 被告:李丽珍,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鑫友道服装厂、李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本案开庭之前,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30日,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石狮市鑫友道服装厂、李丽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