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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57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7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住所地:丰泽区石头街辉达大厦1楼13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BH948B。

经营者:林长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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