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21号原告:陈文婷,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楠,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镇丽品卫生洁具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陈润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楷,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文婷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镇丽品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文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文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