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14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珍实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1。
被告:三得盈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珍实食品有限公司、三得盈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