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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丰泽区兴振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93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丰泽区兴振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丰泽区兴振五金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3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兴振五金商行。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社区浔江路****店商注册号:×××24。

经营者:王传兴,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兴振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1月29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泽区兴振五金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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