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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詹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90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詹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进辉;利惠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0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进辉,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詹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庄彦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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