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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丰泽区奕勋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9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丰泽区奕勋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区奕勋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2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奕勋小吃店,住所地丰泽区城东街道庄任社区环通路128号4号店。

经营者:黄镇国。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奕勋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庄彦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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