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22号原告:徐庆东,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泽维尔照明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层第22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第5、7卡。
法定代表人:胡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剑锋,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庆东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泽维尔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胡剑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庆东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徐庆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