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初2419号 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5XK。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0336N。
法定代表人:柴寅杰,董事长。
被告:合肥美凌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8号新里程花园6幢1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1869F。
法定代表人:邹幼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琪公司)、合肥美凌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凌洁净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长虹美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珍琪公司法定代理人柴寅杰、美凌洁净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虹美菱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本案中标注企业名称“合肥美凌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 ”商标的侵权产品;
2、美凌洁净星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美菱”字样或与其公司驰名商标“美菱”二字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珍琪公司因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合理费用支出);
4、珍琪公司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25万元(含合理费用支出);
5、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其公司拥有的美菱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公司1983年成立于中国合肥,专业产品线覆盖冰箱、洗衣机、空调、厨卫用具、小家电等,是中国重要的电器制造商之一。
其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标“ ”、“ ”、“ ”标识的著作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在第十一类织物蒸汽挂烫机家电产品上获得了第22765571号“ ”商标专用权。
“美菱”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美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12年,夺得“中国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称号。
2016年,美菱冰箱摘得“年度技术创新大奖”及IFA组委会颁发的“年度最佳互联创新智能冰箱”奖,成为中国家电品牌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品牌;
2018年,美菱荣获“2018年中国电冰箱行业保鲜领导品牌”奖;
2019年,美菱M鲜生全面薄冰箱产品荣获红点设计奖。
“美菱”系列商标在相关市场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
2、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无权使用“美菱”系列商标,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的行为系对其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2018年11月份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其公司委托人的投诉,对珍琪公司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企业名称“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 ”商标的蒸汽挂烫机产品300台,数量巨大,且其中63台已经销售。
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系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挂烫机产品上标注“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无论是美凌洁净星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美菱”字号相近似的“美凌”字号,还是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较大加粗字体标注“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都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使其误认为涉案侵权产品是其公司生产或是其公司的关联公司生产,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不当利用了原告的知名度,侵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且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在对外销售产品时使用“欢迎选购美菱蒸汽挂烫机”等用语,直接对外宣称其产品为“美菱产品”;
另外,其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 ”商标,与其公司的“ ”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珍琪公司辩称:1、其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正当竞争。
其公司生产的商品使用的“ ”商标合法有效。
其公司使用的“美凌洁净星公司”字样也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只是产品的包装上印刷错误,将“凌”打成“菱”,并没有模仿长虹美菱公司的公司名称。
其公司对慈溪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异议。
2、其公司一共生产300台挂烫产品,仅销售63台,成本40元,售价45元,每台仅有4元利润,其余产品被工商部门没收。
长虹美菱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请求法院驳回长虹美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美凌洁净星公司辩称:1、其公司并未生产、销售侵犯长虹美菱公司商标权的产品,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其公司经受让取得“ ”“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注册商标。
其公司已将上述两商标授权给珍琪公司使用。
珍琪公司在生产的蒸汽挂烫机上标注“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使用“欢迎选购美菱蒸汽挂烫机”等用语,与其公司无关。
2、其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合法程序核准注册,长虹美菱公司无权要求进行变更。
其公司使用“美凌洁净星”作为商标和字号不侵犯长虹美菱公司的商标权。
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已经明确“美凌洁净星”与“美菱”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公司使用的字号与“长虹美菱”在读音、含义、字形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
请求驳回长虹美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长虹美菱公司提交的第17631172号“ ”商标证书、第22765571号“ ”商标证书、美菱驰名商标证、安徽省信息家电行业协会证明、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安徽名牌产品证书、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出口免验证书、2011年度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第11名、2012、2014年艾普兰电冰箱产品奖、百度搜索引擎结果,天猫店铺评价截图、长虹美菱公司官方网站产品截图、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21)2016-2018年度报告(节选)、(2016)京73民初63号判决书、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市监处〔2019〕206号),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珍琪公司提供的美凌洁净星公司的营业执照、第17106099号商标注册证,长虹美菱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美凌洁净星公司提交的第18227153号“美凌洁净星”商标注册证、第17106099号“ ”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核准商标转让公告、(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3320号商标异议决定书、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合肥美凌智慧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合肥美凌丰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长虹美菱公司、珍琪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对长虹美菱公司提供的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市监处〔2019〕206号),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珍琪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
经审查,2019年7月18日长虹美菱公司就该行政处罚中珍琪公司制造侵犯“MELNG美菱”商标的产品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确定珍琪公司赔偿长虹美菱公司5万元。
故该行政处罚中涉及直接使用“MELNG美菱”商标挂烫机的事实部分与本案无关。
2、对珍琪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两份,证明美凌洁净星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李玉奎授权,转授权其公司生产、销售“ ”商标织物蒸汽挂烫机的产品,负责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美凌洁净星公司对两份证据予以认可,长虹美菱公司对两份授权书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因美凌洁净星公司对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美凌洁净星公司后从李玉奎处受让取得“ ”商标,应认定珍琪公司经授权使用“ ”商标,且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亦查明该授权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3、对珍琪公司提交的慈溪市观海卫镇添艺图文社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图文社错误将“美凌”打成“美菱”。
美凌洁净星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长虹美菱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美凌洁净星公司提供的第15241095号“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核准商标转让公告及(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4952号商标异议决定书、第15241000号“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核准商标转让公告及(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7128号商标异议决定书,证明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在第7、11类上注册,且驳回长虹美菱公司的异议申请,证明“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与“美菱”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公司有权使用“美凌洁净星”作为企业字号。
珍琪公司对两组证据予以认可,长虹美菱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将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陈述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长虹美菱公司商标注册及使用的相关事实 长虹美菱公司原称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11月18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44597881元,经营范围:制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家装、卫浴等。
2018年6月28日更名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7631172号“ ”商标注册。
注册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电热水壶;烤面包器;电动干衣机;电吹风;
织物蒸汽挂烫机等。
注册有效期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2018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7631172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长虹美菱公司。
2018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22765571号“ ”商标注册。
注册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湿空气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排气风扇;
织物蒸汽挂烫机等。
注册有效期2018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
1997年4月9日,长虹美菱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长虹美菱公司生产的美菱牌电冰箱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评价,长虹美菱公司在2011年度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评价活动中总排名为第11位。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长虹美菱公司品牌为“美菱及图”的型号为BCD、BC、BD、BC/BD的电冰箱批准免检(免检有效期2007年12月-2010年12月),长虹美菱公司生产的出口540系列和风冷系列冷藏冷冻箱产品,批准免验(免验有效期: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
2012年长虹美菱公司的美菱牌BCD-560WPB电冰箱获得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艾普兰电冰箱产品奖;2014年长虹美菱公司的美菱BCD-450ZP9B家用电冰箱获2014年度中国家电艾普兰冰箱产品奖。
长虹美菱公司的“美菱及图”商标于2015年12月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综合长虹美菱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结果、天猫店铺截图、长虹美菱公司官方网站及(2016)京7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长虹美菱公司的第17631172号“ ”注册商标在电冰箱等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其电冰箱等商品在我国境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二、美凌洁净星公司、珍琪公司有关商标注册及使用的相关事实 1996年4月23日,珍琪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0000元,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等。
2014年9月18日,美凌洁净星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00元,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等。
2015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5241095号“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注册。
注册人杭州日松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燃气灶、电炊具等;注册有效期201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
2019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至美凌洁净星公司名下。
2015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5241000号“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注册。
注册人杭州日松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搅拌机等;注册有效期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
2019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至美凌洁净星公司名下。
2016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17106099号“ ”商标注册。
注册人李玉奎,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洗涤用热水器、织物蒸汽挂烫机等;注册有效期201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
2019年5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至美凌洁净星公司名下。
2017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8227153号“美凌洁净星MEILENGJIEJINGXING”商标注册。
注册人杭州日松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第7、11类:电动制饮料机、搅拌机、淋浴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2017年3月21日至2027年3月20日。
2019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至美凌洁净星公司名下。
长虹美菱公司先后对第15241095号“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第15241000号“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商标、第18227153号“美凌洁净星MEILENGJIEJINGXING”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作出异议决定,认定以上商标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美菱MEILING及图”、“美菱”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准予三商标核准注册。
2016年12月27日,李玉奎授权美凌洁净星公司在“ ”注册商标(第11类:注册号17106099)核定使用商品中使用许可、生产销售,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同日,美凌洁净星公司授权珍琪公司生产、销售“ ”(11类申请号:17106099)品牌织物蒸汽挂烫机单品,负责产品售前、售中、售后,使用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长虹美菱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 2018年11月8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长虹美菱公司的投诉线索依法对珍琪公司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有“ ”商标及“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货号为ZQ-168B的挂烫机97台,货号为ZQ-188A的挂烫机140台,该局认为珍琪公司的行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立案侦查。
该局经查,2017年3月份,珍琪公司开始生产标注“ ”商标及“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挂烫机,挂烫机外包装箱正反面印使用较大加粗字体印刷“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侧面印有“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及二维码,且货号为ZQ-188A的挂烫机外包装箱二维码扫描显示结果为“欢迎订购美菱蒸汽挂烫机ML-168A/B,全国统一零售价498元”字样。
至2018年11月8日被查时,珍琪公司共生产300台,已销售63台,库存237台。
上述商品的成本价为40元/台,销售价45元/台,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13500元。
2019年3月7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慈市监处〔2019〕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珍琪公司在从事挂烫机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包装装潢上显著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美菱”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珍琪公司作出“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13500元;三、没收标有标有“ ”商标及“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货号为ZQ-168B的挂烫机97台,货号为ZQ-188A的挂烫机140台”的处罚。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材料所附的现场照片显示,ZQ-188A型挂烫机彩色包装箱正面底部用较大加粗字体标注“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侧面印有“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
ZQ-168B型挂烫机彩色包装箱正面底部用较大加粗字体标注“多功能蒸汽挂烫机”字样,侧面印有“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珍琪公司、美凌洁净星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美凌洁净星公司、珍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构成侵权,相关侵权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商标法》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构成对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同时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也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长虹美菱公司依法享有第17631172号“ ”商标证书、第22765571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该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是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即构成对长虹美菱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珍琪公司是否侵犯长虹美菱公司的商标权。
经查,珍琪公司生产的ZQ-188A、ZQ-168B型两款挂烫机彩色包装箱上使用“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本院认为,虽然“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或“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均包含“美菱”二字。
而“美菱”系长虹美菱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经长虹美菱公司长期使用宣传,在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与长虹美菱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珍琪公司虽辩称已取得美凌洁净星公司的相关授权,疏忽大意将授权公司名称“合肥美凌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错写成“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珍琪公司作为美凌洁净星公司商标的被授权方,理应对“美凌洁净星”与“美菱”的区别有着更深刻的认知,同时对包装盒中相关标识内容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珍琪公司将“美凌”擅自变造为“美菱”在商品的包装正面重点标注使用,也可以反映珍琪公司存在攀附长虹美菱公司商誉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商标注册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规定,珍琪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企业字号的商标性使用,侵犯了长虹美菱公司的商标权。
此外,长虹美菱公司主张珍琪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中使用“欢迎选购美菱蒸汽挂烫机”等用语构成商标侵权。
但长虹美菱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侵权产品照片也未显示有上述用语。
对长虹美菱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 ”商标是否侵害长虹美菱公司的商标权。
本院认为,“ ”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
且“ ”商标与本案中长虹美菱公司主张保护的“ ”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并不相同,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美凌洁净星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珍琪公司做为被授权人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善意、合理使用该商标。
故,美凌洁净星公司、珍琪公司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 ”注册商标不侵害长虹美菱公司的相关商标权利。
各方应在各自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善意、合理使用各自商标。
对长虹美菱公司要求美凌洁净星公司、珍琪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注“ ”商标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 关于美凌洁净星公司使用“美凌洁净星”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识,是否构成混淆误认,是否与他人企业字号近似,应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综合审查。
美凌洁净星公司作为“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中汉字内容作为企业字号符合商业惯例。
同时美凌洁净星公司的字号中除“美凌”外,“洁净星”三字也具有较高识别作用,从整体上比较,“美凌洁净星”与“美菱”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院注意到,长虹美菱公司曾针对“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注册商标提出三次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均以“美凌洁净星MEILINGJIEJINGXING”与长虹美菱公司引证的“美菱”等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故美凌洁净星公司使用“美凌洁净星”作为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长虹美菱公司要求美凌洁净星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合肥美凌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珍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虹美菱公司在诉状及庭审中并未明确珍琪公司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形式。
从本案查明情况来看,珍琪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中标注“合肥美菱洁净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认定珍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长虹美菱公司以相同事实主张珍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故珍琪公司生产、销售侵害长虹美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长虹美菱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长虹美菱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珍琪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对长虹美菱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珍琪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他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金额,确定珍琪公司赔偿长虹美菱公司60000元。
对于长虹美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被告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彭腊梅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黄晨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