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建勇。
经营地址:鼓楼区省府西街97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相关信息需要核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