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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2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买建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买建勇。

经营地址:鼓楼区省府西街97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相关信息需要核实,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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