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雎县华路诗葡萄酒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雎县城北工业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站区叶令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20号门面房。
经营者:孔二献,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雎县华路诗葡萄酒厂、洛阳市站区叶令便利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