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上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玲,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申请执行人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李春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豫03民初97号案件期间,依法保全了李春玲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以北定鼎门街以西顺驰洛阳第一大街二期13幢1-502(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字市字第××号)房产。
因被执行人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司、李春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以北定鼎门街以西顺驰洛阳第一大街二期13幢1-502(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字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