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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连敏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26民初341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连敏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连敏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341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敏全,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禁,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都,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煌,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四川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3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罗乾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敏全、陈煌、第三人四川卖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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