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3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金秀五交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46号(新峰五金水电总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600096457。
业主:叶金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金秀五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泉州市丰泽区金秀五交店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