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08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稻庄镇召祥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鞠刘村。
经营者:鞠召祥,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庆琳,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鞠召祥之子,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稻庄镇召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