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东丽,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纤色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桃园路众馨家园2-5-102,经营者王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卢东丽、石家庄市长安区纤色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