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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与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926号
案件名称张磊与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磊;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26号 原告:张磊,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彪、张子雄,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塘月色**902(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J9T59。

法定代表人:吴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张磊诉被告张思意、义乌市普旭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磊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原告张磊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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