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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9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民初6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YCQ6KXB。

经营者:郭江飞,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简称“江飞水暖器材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的经营者郭江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及其图案标识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成立于2016年03月10日,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科技开发;

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金属制品等,李润凡为原告主要股东。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地漏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原告股东李润凡系地漏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同时李润凡也是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2008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4年12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图形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16年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原告经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多渠道广告投放和宣传推广,“潜水艇”系列地漏,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且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地漏”评选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入选产品”;

2015年9月28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2-2015年调查汇总证明),并注明产品名称为“submarine潜水艇品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近期,原告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市场上出现大量伪劣假冒的“潜水艇”地漏,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且该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潜水艇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侵权行为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秩序,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辩称,1.被告在收到诉状当日就下架剩余商品,其后并未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原告诉请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实际意义。

2.被告尊重原告的商标权,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才知道自己侵权,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首先,被告在进货时候为了检验产品真伪,扫描产品外包装正品标识二维码,刮开涂层输入防伪码,点击查询其显示“您所查询的是正品,请放心购买使用”,由此可见被告在进货时已尽了检验之责。

其次该商品是被告合法所得,该商品是原告从福州新建设五金卫浴江桂州处寄货,连同其他货物货款2223元,扣除运费20元,为2203元,实付2200元,有微信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该商品是被告合法所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作为知名商标持有人,发现侵权商品后,没有教小商户辨别真假地漏,也没有要求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减少损失,而是事后漫天要价诉求赔偿3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第1285713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

2.第638038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证明;

3.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及相应的广告照片;

4.奖状及证书;

5.(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5668号公证书、公证实物;

6.公证费发票;

7.(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7034号公证书。

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依法提交了:1.新建设五金卫浴销售单;

2.微信转账凭证;

3.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经质证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1-5、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中载明了该笔费用系(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5668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可以证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公证支付公证费600元,本院对(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5668号公证费发票予以采信。

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提交的证据1销售单中载明“业务员:江桂州136××××1238”,证据2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其向微信账户名称“万格建材批发~江桂州”转账2200元。

经查,江桂州系福州万格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为136××××1238,与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提交的销售单及微信转账记录载明的江桂州的信息相吻合。

该二份证据结合福州万格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可以证明被告江飞水暖器材店系向江桂州购买案涉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因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12月28日注册了第12857136号 1.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12月28日注册了第12857136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2.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2010年3月28日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

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3.福建智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开展维权证据保全。

经申请,2020年11月11日下午,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工作人员梁某会同福建智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昌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共同来到载有“江飞五金水暖商行”字样标识,门牌有“蕉城南路21-18”字样的店面。

王昌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以46元的价格购买了地漏一个,现场可见载有“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字样的营业执照,店内人员向王昌健出具销货清单一张,并将所购物品连同票据装入袋中交予王昌健。

福清市玉融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所购物品封存后交予王昌健保管。

本次公证花费公证费600元。

4.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柏瑞润兴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以红、黑色为主色调的长方体纸制包装盒,外包装盒盖上正中间印有“潜水艇”图形和“DivingBoat”字母组合的图案。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图形与柏瑞润兴公司商标中的图形均为潜水艇形状与字母组合,二者仅在局部细节有细微不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是柏瑞润兴公司出产的地漏而购买,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5.“江飞五金水暖商行”工商登记名称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成立于1999年12月15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江飞,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第12857136号潜水艇文字图形字母商标、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字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柏瑞润兴公司取得的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地漏”等,与涉案地漏属于相同商品;

柏瑞润兴公司取得的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与涉案地漏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江飞水暖器材店在同一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可以认定江飞水暖器材店销售被控侵权地漏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柏瑞润兴公司对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提出的江飞水暖器材店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柏瑞润兴公司的正品包装盒是一个以红、黑色为主色调的正方体纸制包装盒,包装盒各面分别有“非凡品质信赖专业及世界地图轮廓”、“关怀·Care”、“经典传奇时尚隽永”、“专注·Concentration”等文字和图形样式。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配色、图案、图形、线条以及文字等要素均与柏瑞润兴公司的上述正品包装盒要素高度相似,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柏瑞润兴公司的商品,造成混淆,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指向同一商品,江飞水暖器材店未在除商品本身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柏瑞润兴公司的商标标识和包装,本院对前述行为导致的侵权后果综合进行评价。

江飞水暖器材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考虑到江飞水暖器材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在进货时确已尽到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并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江飞水暖器材店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玉玲 书 记 员  陆垭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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