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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红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48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红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郭红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48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红支。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红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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