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330号 原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均。
原告:李均,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罗浪,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亚松,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被告: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村路****。
原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均、罗浪与被告卢亚松、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闫立海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均、罗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均、罗浪自愿撤回对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均、罗浪撤回对被告南京益居巢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