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96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号明泽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杜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天,该公司员工。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8年1月5日,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