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1号申请人: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7号楼2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47号楼2层2053室。

法定代表人:胡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了担保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广核环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安 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