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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701号之一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01号之一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诉讼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江东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郁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源、陈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月22日,原告微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3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原告微软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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