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55号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睦州大道475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通千岛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下街头89号。
法定代表人:尹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下街头89号。
法定代表人:池贤奖,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国兰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四区**号)。
经营者:王彬,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被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县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经营者:陈聚丰,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杭州杭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左寅电线电缆商行,经营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号*幢*层**号。
经营者:刘瑞彪,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通千岛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国兰五金机电商行、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金县五金机电经营部、杭州杭海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左寅电线电缆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月22日,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永通千岛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兴电缆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司、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00元,减半收取36400元,由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