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伟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安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Teletower.com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弗马纳郡(Rawreh,Essex,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法定代表人:RICHARDJAMESCALVY,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利托尔康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永安得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