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8188号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
住所地:ONEPROCTER&GAMBLEPLAZA,CINCINNATIOHIO45202,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45202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号)。
代表人:TaraM.Rosnell,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孔勤、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玲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现已执行。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20200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擅自销售(出口)标注“”“”标识的卫生巾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因调查及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仓储/销毁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费用)500000元人民币。
庭审过程中,原告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已被销毁为由撤回了第1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始于1837年,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巨头,系在洗发、护发、护肤用品、化妆品、婴儿护理产品、妇女卫生用品、医药、食品、饮料、织物、家居护理及个人清洁用品等领域,均享有美誉度很高的知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第2020006号“”商标(国际分类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卫生巾”)已在中国依法注册,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2016年8月,被告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卫生巾,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387箱61920包卫生巾的包装标有“”“”标识,涉嫌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
经原告申请,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货物,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在其销售(出口)的同一种商品上标注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连续多次实施侵害原告及其旗下公司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对原告商标商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第202000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的公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第2020006号“”商标注册人的事实;
2.甬关法(2016)0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各1份、涉案侵权货物照片3页,用以证明被告出口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被海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
3.甬关法(2015)0406号《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各1份、杭关知确字(2016)606601号《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1份、侵权货物照片8页,用以证明被告除本案外还多次侵害原告及其旗下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搜狐网、凤凰网、现代广告网、太平洋网络关于“always护舒宝”聘请明星代言人、品牌介绍、品牌的产品活动等网络报道的公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
5.(2014)丰刑初字第217号、(2014)南刑初字第36号、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网络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6.always卫生巾网络销售页面打印件1页,用以证明原告always卫生巾正品销售价格为3元/片。
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原告申请,本院向宁波海关调取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北关法(2016)0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被控侵权产品照片2份。
经庭审质证,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系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1、2、4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且证2能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印证,本院均予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3,其中甬关法(2015)0406号的系列材料现无证据证实其与本案及原告的关联性、杭关知确字(2016)606601号的系列材料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5、6均系网络打印件,且证6系原告单方出具,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案中暂不作为定案依据。
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系第2020006号“”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即卫生毛巾带(毛巾)、卫生巾、月经垫、卫生栓、卫生垫、月经短内裤衬里、月经短内裤护翼、月经短内裤、紧身内裤衬里(卫生用)、卫生短内裤(截止)。
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27年10月27日。
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和大力宣传,该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6日,注册资本5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袜、饰品、工艺品、玩具、小家电、眼镜(不含隐形眼镜)批发。
2016年8月24日,被告委托义乌市宏胜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注了“ALUOYS”标识的卫生巾387箱61920包。
根据原告的申请,海关将上述货物扣留。
同年12月26日,北仑海关作出北关法(2016)05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原告“ALWAY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被告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对被告处以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448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拍摄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显示,涉案卫生巾的外包装箱及包装袋上显著标注了“”“”标识。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系涉外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作为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双方纠纷。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2020006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均由6个小写英文字母组成,字体近似、读音相近,其中起首的“al”与收尾的“ys”共4个字母完全相同,且排列顺序一致,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相混淆,或认为二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第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800元人民币,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中文译名:宝洁公司)负担3546元人民币,被告义乌市新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8274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