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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岛兴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06民初8692号
案件名称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岛兴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兴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8692号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N)。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富贵、谭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兴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98号丙2号楼16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兴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兴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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