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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民终15号
案件名称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终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和,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因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5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星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5012号民事裁定;

2.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五被告共同向上诉人支付侵权赔偿款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前诉(2017)川01民初2617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明为由驳回起诉,根本未对是否侵权进入实体审理,导致五被告至今仍在侵权,迫于无奈,只能以自己猜测的立案标准重新修改诉状,以期达到原审法院“诉讼请求明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的立案标准,从而启动实体审理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故本次起诉应当着重审查本案是否因达不到立案标准与前案重复。

2.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结合本案,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中哪一项或者哪几项?

原告无法猜测原审法院的立案标准。

综上,请依法审查,支持上诉请求并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认为,起诉是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其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印章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在法律上是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身份证明,在参加民事活动中加盖印章的行为方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上加盖企业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

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印章,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印章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能启用。

结合本案,上诉人星河公司在本案中向一、二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上诉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加盖的编号为5101009858337印章,与该公司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批准刻制并备案的5101065059743印章不是同一枚,且星河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和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不一致。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知星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和到庭核实星河公司在诉讼中使用该公司非备案印章等相关情况,周兴和无故一直未到庭。

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讼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上诉人星河公司未使用其在公安机关刻制并备案的印章提起诉讼,其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上诉人星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以上诉人星河公司属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不当,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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