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一路372号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志强南园2号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黎利,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4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姚伟,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怡公司)因与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手互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872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讯怡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互联网侵权纠纷,鉴于网络信息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需要被储存在服务器或者计算机终端等介质中,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对以上介质进行检测审查以便查明事实,本案中所述的行为最终展现在“http://store.nearme.com.cn/”中,但该网站早已停止运营,为调查案件,法院需要与上诉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核实,故本案不宜由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汇天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被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随手互动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乐汇天下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随手互动公司有权选择向乐汇天下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