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89号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惠惠,女,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惠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2018年1月22日,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