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31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奥达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154号和盛嘉工业园3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丁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奥达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八楼8047室。
法定代表人:马丁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丁梽,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进,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奥达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达森电子有限公司、马丁梽因与被上诉人郭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奥达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达森电子有限公司、马丁梽以其与郭进达成和解了结本案纠纷为由,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奥达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达森电子有限公司、马丁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奥达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达森电子有限公司、马丁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达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达森电子有限公司、马丁梽共同负担。
其已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