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6529号原告:广州市驰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7。
法定代表人:沙秀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峻发,男,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原告广州市驰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峻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驰海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驰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驰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