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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3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8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萍,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食品店,经营场所湘潭市雨湖区潭城大厦。

经营者:张某某,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三品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署先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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