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初60号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浦江银桥石膏线店。
经营者:江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浦江银桥石膏线店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久余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