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037号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9号5号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薛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伟,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德市颐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财富城6幢1804。
法定代表人:麻凯。
被告:仙桃市长利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许湾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复才。
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颐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仙桃市长利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